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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財政支出向創新綠色傾斜 重視事權責任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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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支出向創新綠色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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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的建議》(下稱《建議》)明確瞭未來五年繼續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建立健全現代財政制度和稅收制度,建立規范的地方政府台南市貸款公司舉債融資體制也被重點提及。

中國社會科學院財經戰略研究院研究員楊志勇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表示,《建議》中財稅方面比較新的提法是“健全優先使用創新產品、綠色產品的政府采購政策”,鼓勵創新和綠色。

上海財經大學公共政策與治理研究院院長胡怡建認為,這一新的提法實際上和“十三五”規劃中提出的“創新”和“綠色”理念相契合,未來財政支出將向這方面傾斜。

胡怡建表示,《建議》中提到現代財政制度和稅收制度都強調瞭公平,未來財政的功能將更多地發揮社會公平正義的作用。

重視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

《建議》稱,建立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制度,適度加強中央事權和支出責任。調動各方面積極性,考慮稅種屬性,進一步理順中央和地方收入劃分。建立全面規范、公開透明的預算制度,完善政府預算體系,實施跨年度預算平衡機制和中期財政規劃管理。建立規范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體制。健全優先使用創新產品、綠色產品的政府采購政策。

胡怡建告訴《第一財經日報》記者,其實《建議》中的相關提法並不新鮮。《建議》中有關財稅方面的提法,與十八屆三中全會《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相一致。整個表述是總分式的表述,即總的來說是建立現代財政制度和稅收制度,並分別強調瞭建立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制度、全面規范、公開透明預算制度等四個內容。

建立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制度被放在瞭首位。這也是這一輪財稅改革三大重點任務之一,目前財政部正在研究提出理順中央與地方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的指導意見。

目前,我國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不清晰、不合理、不規范,制約市場統一、司法公正和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財政部部長樓繼偉曾撰文指出,未來合理劃分中央地方事權和支出責任,應立足於建立現代財政制度,在轉變政府職能、合理界定政府與市場邊界的基礎上,充分考慮公共事項的受益范圍、信息的復雜性和不對稱性以及地方的自主性、積極性。

具體來說,中央事權將適度加強,國防、外交、國傢安全等關系全國政令統一、維護統一市場、促進區域協調、確保國傢各領域安全的重大事務將集中到中央。中央與地方共同事權和地方事權將被明確。在分清中央和地方的事權基礎上,再調整中央和地方的支出責任。

而中央和地方支出責任劃分必然涉及中央和地方的收入劃分,稅種如何劃分成為關鍵。

樓繼偉曾表示,要根據稅種屬性特點,遵循公平、便利和效率等原則,合理劃分稅種,將收入周期性波動較大、具有較強再分配作用、稅基分佈不均衡、稅基流動性較大、易轉嫁的稅種劃為中央稅,或中央分成比例多一些;將其餘具有明顯受益性、區域性特征、對宏觀經濟運行不產生直接重大影響的稅種劃為地方稅,或地方分成比例多一些,以充分調動兩個積極性。收入劃分調整後,地方形成的財力缺口由中央財政通過稅收返還方式解決。

根據《建議》,建立全面規范、公開透明預算制度也成為未來五年財稅改革重點,近兩年這方面的改革動作頻頻,比如今年新預算法實施等。

胡怡建告訴本報記者,像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等工作政府已經在做,“十三五”規劃再次提出,意味著這些改革將進一步深化。

繼續規范地方舉債融資

長期以來,地方政府主要通過融資平臺公司等方式舉借政府性債務,雖然為促進經濟社會發展起到瞭積極作用,但由於沒有賦予地方政府規范的舉債權限,缺乏全面系統的管理機制。一些地方違法違規融資較為普遍,一些地方多頭舉債問題突出,而且債務資金沒有納入預算管理,舉借和使用缺乏人大和社會的有效監督,重借不重還。一些地方政府主要通過企業舉債,融資成本高企。另外,一些地區債務增長過快,風險加劇。

為此,去年9月,國務院發佈瞭《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建立規范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

這包括賦予地方政府依法適度舉債權限,允許地方政府發行政府債券規范舉債。推廣使用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城市基礎設施等公益性事業投資和運營。與此同時,剝離融資平臺公司政府融資職能。

今年,財政部下達瞭6000億元新地方政府債券和3.2萬億元的地方政府債券置換存量債務,目前地方發行債券額度已經過半。另外,近一年,各省推出的PPP項目為1800多個,總投資達到3.4萬億元,以此讓社會資本介入公共服務領域,轉變政府職能,減輕財政支出壓力,並有利於防范和化解債務風險。

今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的《國務院關於提請審議批準2015年地方政府債務限額的議案》中,正式啟動瞭對地方政府債務的限額管理,為地方政府舉借債務設立瞭“天花板”,2015年地方政府債務限額鎖定16萬億元。

胡怡建表示,下一步在建立規范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體制方面,或許還會有相應的法規出臺。

新聞來源http://finance.sina.com.cn/china/20151104/01262366781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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