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第三方銷售灰色產業鏈



信托資料配圖。 xuxiaolin/CFP

【財新網】(記者 楊巧伶)中融信托與中融 瞰金73號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下稱瞰金73號)投資人之間的糾紛仍在持續。

據財新記者瞭解,投資者除質疑中融信托在瞰金73號運行中未及時止損以及後續不顧股票走勢、強行將因停牌未清理的部分持倉股票在復牌當日賣出致使投資者遭受損失外(詳見財新網報道“中融信托產品平倉引發糾紛”),還質疑中融信托在前期銷售時將產品委托給不具有信托銷售資質的機構代銷,存在銷售違規之嫌。投資者稱,黑龍江銀監局已經受理瞭投資者的信訪材料。截至財新記者發稿,黑龍江銀監局對於中融信托是否存在違規尚未有定論。

中融信托相關人士告訴財新記者,瞰金73號運行中,中融信托扮演的是通道角色。中融信托自己的發行團隊即財富中心並沒有銷售瞰金73號產品,而是由投資顧問北京中瑞錦翔投資有限公司(下稱中瑞錦翔)自行募集。

有投資者告訴財新記者,“去中融財富中心問過,但是他們自己不賣這隻產品,都包銷桃園市身分證借款給投顧瞭。”由於陽關私募信托產品,客戶資源一般由投顧引入,因此信托公司一般不負責產品銷售。

投資者稱,中瑞錦翔由於自身無法消化,又把產品分銷給沒有信托代銷資質的第三方理財機構。具體銷售中,中瑞錦翔單方面出具瞭12個月保底收益14%的代償信用貸款借款怎麼貸款比較會過件承諾函,誇大銷售誤導投資者。財新記者就此向中融信托求證是否知情時,中融信托並未對此並未回應。

信托銷售擦邊球

2014年4月,銀監會99號文細則明確規定,禁止信托公司委托非金融機構推介信托計劃。禁止委托非金融機構以提供咨詢、顧問、居間等方式直接或間接推介信托計劃,切斷第三方風險向信托公司傳遞的渠道,避免法律風險。

一位新時代信托人士告訴財新記者,第三方理財公司推介信托產品在信托行業仍普遍存在。其中一部分是證券投資類信托產品,這一類信托產品中信托公司扮演的主要是通道角色,絕大部分此類產品信托公司並不負責發行,而是由投顧負責募集。“信托公司主要扮演的是運營、平倉、清算、信息披露等角色,投資指令的下達以及客戶資源均來自投顧。”

另外一部分信托產品是固定收益類集合信托產品。由於信托公司客戶資源不足等原因,自身無法消化,又想盡快募集,因此會通過第三方推介。

據財新記者瞭解,第三方機構扮演的是信息中介角色,幫信托公司推薦客戶。而簽署信托合同的是信托公司和投資者,資金流向也是直接流向信托公司在銀行開立的信托專戶,並不通過第三方機構。

多位信托業人士表示,之所以沒有代銷資質第三方理財公司推介客戶沒有被監管叫停,主要原因是信托公司在銷售時打瞭“擦邊球”。目前,雖然大部分信托公司建立瞭自己的發行團隊,但由於成立時間較短,客戶資源積累上並不如第三方理財機構。在銀監會99號文未發佈前,信托公司大部分信托產品是通過第三方理財機構進行推介,第三方理財機構也因此積累瞭豐富的客戶資源。

一位大型信托公司財富中心人士表示,他們在進行信托產品銷售時,財富中心會先挑選優質的信托項目,剩餘的包銷給監管允許的金融機構進行推介,金融機構再把產品分銷給沒有信托代銷資質的第三方理財機構,由其推薦客戶給金融機構。“這樣就繞開瞭監管。”

上述人士指出,這其中存在的風險一方面是第三方理財機構具體推介人員為瞭完成銷售業績,在向客戶推介時會誇大產品信息,誤導投資人,比較典型的就是把浮動收益類信托產品誇大成“保本保息”產品,但實際上信托業默認的剛性兌付潛規則針對的是固定收益類集合信托項目。另一方面,由於客戶直接對接的是第三方理財機構,信托公司很多時候不知道具體客戶是誰,也缺乏客戶適格性調查,不出現風險還好,一旦出現風險,信托公司甚至不知道維權客戶是否真實,責任誰來承擔也很難界定。“原則上信托公司要對第三方金融機構推介信托產品行為進行約束。”

瞰金73號就是一個例子。據財新記者瞭解,在糾紛剛起時,中融信托相關人士表示,他們並不確定投資者是否是瞰金73號的真實客戶。一位自稱瞰金73號投資人表示,他是通過第三方理財機構購買的瞰金73號產品。第三方理財機構確認該投資人有購買意願後,將瞰金73號在銀行開設的信托專戶發給投資人。投資人按照此專戶打款,並把打款憑條發給第三方理財機構。第三方理財機構在兩到三個工作日將信托合同寄送給投資人,一式三份。

“信托合同中已經蓋瞭中融信托公章。”上述投資人稱,整個購買流程並沒有錄音、錄像等營銷記錄,也沒有跟中融信托員工直接接觸。

“信托公司將產品委托給金融機構銷售,金融機構再將產品分銷給各地沒有銷售資質的第三方理財機構。這是一個灰色產業鏈。”一位信托業人士表示。除瞭推介人層層分銷賺取價差外,投資人通過第三方理財機構購買信托產品相比在信托公司直接購買,也有一定優惠。

上述人士稱,有些第三方理財機構風控比較嚴,會把信托產品存在風險向投資人明確揭示。但也有些路子比較野,過度營銷,誤導投資人。而投資人由於專業知識限制,對於信托風險缺乏明確判斷。“投資者缺乏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的投資理念,也使得他們在信托產品購買中容易被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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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http://finance.qq.com/a/20151210/05359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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